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琼安委办〔2016〕11号
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建立海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守信,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文件精神,省安委办制定了《海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并经省安委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2:海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统计表
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