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2013年6月7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的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决定于2013年6月至9月底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3日
海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及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的工作部署,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并将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国梁(省政府副省长、省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李富林(省长助理、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公安厅厅长)
倪 健(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安委会副主任)
董宪曾(省安委会副主任、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王应福(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 员: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民航海南安监局、海南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农垦总局、省公安消防总队、海南电监办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日常工作,由王应福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检查时间
2013年6月至9月底。
四、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市县、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各单位)。重点检查消防、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渔业船舶、旅游、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天然气长输管道、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林业、农业机械、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等行业领域。突出事故多发重点区域,突出消防、化工等重点行业,突出学校、医院、商业和文化娱乐场所、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突出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五、检查内容
(一)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规定要求和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开展“打非治违”行动,检查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督查各市县、各部门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琼府〔2012〕77号)的情况。
(二)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
(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情况。
1.消防。以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地下建筑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2.危险化学品。认真检查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油库、炼油厂、港区等重点区域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液氨的储存、使用情况;开展餐饮行业使用燃气专项整治情况。
3.道路交通。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查处“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客运车辆、站场安全管理情况;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加强农用车安全管理情况;开展货车违法行为“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专项行动情况。
4.建筑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情况;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情况。
5.水上交通。琼州海峡通航环境整治情况,“四客一危”重点船舶安全管理情况,上船车辆、人员夹带危险品检测情况;渡船渡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打击非客运船舶违法载客进行海上旅游、探险情况。
6.渔业船舶。打击无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证的渔船,以及渔船非法载人载货等行为;加强渔船救生设备和通信设备、渔港消防设施配备及安全管理情况。
7.旅游。落实景点景区及危险性较大的游乐项目的安全管理措施情况。
8.金属非金属矿山。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查处超许可范围生产、非法盗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尾矿库坝体是否稳定、排渗排洪设施是否完好、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健全、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和值班值守制度是否落实。
9.烟花爆竹。打击治理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生产企业转产关闭退出情况。
10.民爆器材。民爆器材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安全监控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1.食品药品加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设施、设备、安全附件的安全检查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12.特种设备。打击无证充装气瓶或违规充装气瓶、擅自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等行为情况,加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
(四)2012年以来各级安委会(办)下达的安全督查和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情况,复查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整改,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重点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六)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台风、汛期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
六、检查方式
(一)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二)各市县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监管的单位做到全覆盖,并对乡镇政府及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督查,要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督查,对辖区内的各类单位做到全覆盖。
(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督查组,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检查的全过程进行专项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通知书形式下达给各单位,送达企业主要负责人签收,并及时通报市县政府相关负责人。
(四)省安委会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全过程督导、督查。结合年初的安全督查工作安排,对大检查工作内容开展安全督查活动,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给市县政府和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以督查推动大检查。省安委会要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报,并将大检查、安全督查及隐患整改情况作为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创新检查方式,在全面督查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各市县、各相关部门要每月将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情况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六)各市县、各部门要把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督查,复产必须经过验收。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对重大隐患不整改的视同责任事故,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行动,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省安委会要统筹部署大检查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各市县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明确牵头单位,结合本市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做到动员部署到乡镇、责任落实到乡镇、监督检查到乡镇。省有关部门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牵头单位,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定检查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于2013年6月20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方案、负责人、牵头单位和联络员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宣传发动,广泛参与。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举报隐患,兑现举报奖励。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曝光。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编发简报专刊,反映情况、交流经验。
(三)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履行职责,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督促指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对大检查工作组织不力、重大隐患治理不到位的有关单位、部门及属地政府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致使事故发生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标本兼治,建立机制。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专项整治、与安全督查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把大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要将安全检查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督促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在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总结报告报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要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要于2013年10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电话:65233198、65233108;传真:6535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