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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迎接国家安监总局安全培训专项督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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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迎接国家安监总局安全培训

专项督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琼安法〔2012102 

各市、县、自治县安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各安全培训机构及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261号)的有关要求,近期,国家安监总局将分派15个督查组,对各省开展安全培训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为了更好地迎接并配合好督查组在我省的各项安全培训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要求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国发〔201140号文件,以及《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安监总培训〔2011175号),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和安全监管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参加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情况。

(二)地方各级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安全培训相关法规和标准,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加强安全培训监管,落实以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和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培训考核与发证情况;规范安全培训秩序,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情况。

(三)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严防乱发文、乱办班、乱收费情况。

(四)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培训,加强教学管理,推进培考分离,严格收费标准,建立培训档案等情况。

(五)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资格证任职并按规定进行复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操作证上岗情况;农民工以及其他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上岗情况;严肃查处三项岗位人员无证上岗,农民工未经培训就下井、进厂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六)企业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班组长安全培训情况;以农民工和外包施工人员作为重点,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强制性岗前安全培训和培训合格上岗情况。

二、督查时间及方式

6521日期间(具体督查的对象和时间待定,电话另行通知),具体督查方式如下: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听取所到地区或企业的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介绍,查阅培训工作制度、计划、记录和档案等相关材料。

(二)突出重点,随机抽查。本次督查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全员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为重点。督查将深入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采取针对性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实地座谈,现场考核。通过与企业、从业人员及培训机构负责人座谈的方式,听取培训质量与效果的反馈意见。采取现场提问、考核、问答等方式,考核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知识掌握情况,通过考核检查培训的质量与效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安监局对本次国家安监总局的督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确保完成任务。

(二)各市县安监局要结合督查方式,根据上述督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填写有关统计表格(见安监总厅培训〔201261号文件的附件1-4,可自行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上安全培训专栏下载表格),并将贯彻落实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国发〔201140号文件,以及《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安监总培训〔2011175号),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形成书面材料,一并于528报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

(三)各安全培训机构要在5月底以前严格落实新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督查内容的要求,做好自查工作,并将本单位近年来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情况;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情况;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情况;教学组织及学员管理情况;培训收费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

(四)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5月底以前严格落实新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督查内容的要求,做好自查工作,并将本单位建立和实施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情况;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农民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应当享有待遇的落实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

(五)各市县要以此次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培训督查为契机,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凡存在无证上岗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停产整顿。

联系人:何连欣,联系电话:65360770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261号)

 

 

 

                                        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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