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安全生产综合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相关行业的技术规程、标准;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建立职业危害防控体系。
(六)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建立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协调组织重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负责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安全评价、事故技术鉴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和监督检查;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工作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