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省、市、县(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琼府函〔2017〕16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省、市、县(区)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行政执法机构。
二、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车辆及其他装备保障标准,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对于乡镇(街道)安监站(所)、属行政事业机构的其他开发区等功能区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可采取行政委托等方式委托其配合法定执法主体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参照行政执法机构标准予以保障。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