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65365游戏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印发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200号),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是指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筹安排、文明执法、公正高效、社会监督、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般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严格按照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采用“双随机”监督检查方式:
(一)省政府12345热线转办的案件线索;
(二)群众直接投诉、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线索;
(三)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四)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部署的专项整治行动且需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全覆盖的。
第五条 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在抽查事项清单中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和抽查频次等内容。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2016年前要达到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事项的50%以上,2017年实现全覆盖。
第七条 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本部门取得有效执法证件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纳入本级执法人员名录库。
技术专家名录库原则上与本级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专家库一致。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及时根据单位人员调整或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第八条 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执法人员,应根据执法检查任务、执法人员专业和工作职责,通过海南省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相应执法人员,如被抽取执法人员应依法回避或因不可抗拒等因素无法履职的,应再次由系统随机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抽取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技术专家时,如与被随机抽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隶属同一主管部门或为被抽查对象曾经提供过评价、检测检验、设计、标准化评审服务等工作的专家,必须回避。被抽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复杂的,可直接聘请行业内知名专家或国家专家库有关专家。
第九条 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应突出以下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监管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涉及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液氨制冷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五)上年度和本年度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
检查对象名录库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条 列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应同时列入市、县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协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抽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列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前,根据年度监管工作任务或相关执法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检查对象,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要求对抽查对象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实施检查前,监管执法人员应当了解抽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抽查内容原则上不得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检查时,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准备抽查所需的照相、录音、检验、检测工具仪器等,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将抽查结果同步全程记录。
第十三条 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的单位,随机抽查比例为100%,其中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实现一次检查覆盖;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等重点监管监控的企业,每年随机抽查比例达到100%;
对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以及使用或产生可燃爆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企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年抽查比例应达到30%,并逐步提高抽查比例;
其他工矿行业领域随机抽查比例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人员数量以及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除本条第二款所列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同一年度对同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结果应当在抽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专门栏目公布。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线索,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琼府〔2014〕58号)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立完善本部门各职能处(科)室及其直属执法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执法检查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创新执法方式,与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协同检查、专项督查和联合检查。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所)、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并与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相衔接。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